保健品属于食品,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于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买到假保健品,损害身体健康。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内,明知“*级伟哥”系不合格保健品的情况下,仍销售给曹某某“*级伟哥”1盒(内装10粒),同日沛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待售的“*级伟哥”2盒(其中1盒10粒,1盒4粒)。经检测,安某某销售的“*级伟哥”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向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为谋利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口服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内销售。2019年4月2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安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对安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