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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狗最怕贼惦记 失踪的狗去了哪里?警示:看好自家爱犬 让贼无计可施
2019-08-12 15:5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活狗的价格低、利润小,李某某就想着偷狗卖。李某某有以前药狗留下来的药,用针装上药水,绑到鱼竿前面,用鱼竿捅在狗身上,把针里面的药打入狗的体内,把狗毒死偷走。

  2018年2月,李某某对狗肉店孟某甲说:“我还有偷狗的药,药死了狗就卖给你”。李某某偷第一个狗给他送去他嫌小没要,后来李某某买来了新药。3月份偷了狗给孟某甲送去,当时给他谈价钱,他说:“活狗才六块多,这个最多给你五块钱斤。”后来就一直都是按五块钱斤收的李某某偷的狗。

  李某某一开始说药狗的时候和孟某甲协商,孟某甲愿意收李某某才去偷的,后来卖狗孟某甲儿子孟某乙在家的时候多,他给李某某过称结账的时候多。

  李某某一般都是白天偷,他骑着踏板摩托车背个黑包,在村庄周围偷狗。他不进村只是溜达各处的村庄居民点,把狗药死之后就装包里带走。李某某药死过各种狗,也有较贵的泰迪、哈士奇等。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盗窃地点进行指认。徐州市公安局对查获毒针进行鉴定,检出琥珀胆碱成分,2015年,孟某甲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六个月。物价部门对涉案家狗的价值出具了鉴定报告,合计价值人民币近4000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孟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孟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2015年,孟某甲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六个月,出狱后还不迷途知返,继续收购被药死的狗,孟某甲知法犯法,居然还让儿子孟某乙碰这件事情,这是现实版的“坑孩”啊。该案中失主几乎没有报警的,对于平时丢失的狗应及时报案,警方会抓住药狗的罪犯,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