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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贼胆包天 光天化日盗窃再进班房 警示:学会控制自己的不法需求
2019-11-27 10:5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8年8月,孟某某从沛县坐车去找朋友玩,孟某某走到市场附近看到有一个服装店,当时服装店刚开门,孟某某看到服装店货架上放了一个黑色钱包,服装店老板在往外摆货架,孟某某在那附近停留了一会,趁老板不注意的时候就把钱包偷走了,服装店老板旁边的邻居看到了陌生男子从店里出来,见到服装店老板就问她有没有少东西,服装店老板发现之后看了监控就报警了。

  孟某某偷走钱包之后就往超市后门附近走,因为路不熟悉,走到了一个小区发现没有路了,孟某某就把钱包里面的钱、手机拿出来放到自己口袋里,然后把钱包扔了。孟某某盗窃物品价值约5000元。

  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孟某某之前因为盗窃被处理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孟某某被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真可谓得不偿失。促使孟某某再次盗窃的原因在于心存侥幸,这种荒唐和幼稚的心理很多人都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法、守法、懂法、用法,增强对自我的管控能力,学会控制自己的不法需求,坚决向不法行为说不,才能自由自在生活。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