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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要我觉得”主观臆断引误会致伤残 警示:沟通有助于化解矛盾
2019-11-27 15:2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8年6月傍晚,陈某某开车从聂某甲家路过,聂某甲家旁边的道路上的树刮蹭到了陈某某的车,陈某某就和家人拿着镰刀准备把多出来的树枝给砍掉,方便让车通过。

  聂某甲喝了不少酒,从家出来看见他们正在砍树,以为要把整个树给砍掉,聂某甲问他们为啥砍树?结果没说几句他们就发生口角,接着就打了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聂某甲叫着聂某乙等人围殴陈某某,致陈某某右胸部轻伤二级。

  聂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聂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驳回陈某某其他民事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与人沟通过程中,最怕就是不由分说,只按照自己想法处理事情,这种片面的主观思想,很容易造成生活中的矛盾,要学会换位思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