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张某某骑着摩托车出门想要去偷钱,张某某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看到一个骑三轮车的老人,张某某知道那天是教会活动,就问老人是不是信教,张某某说自己也信教,要送老人回家,受害人年纪大了,一时糊涂,就让张某某骑她的三轮车送她回家了。张某某跟着老人进了家门,趁老人不注意从钱包里偷走了1700元。
事后受害人及时报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结合案发时间等信息,民警对案发地附近监控进行梳理,发现一穿黑色上衣男子形迹可疑。该所民警遂对附近镇区有盗窃前科人员进行筛选,发现了张某某。
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累犯、未退赔受害人的量刑情节,故应从重处罚。张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信教的人都很虔诚,当天还是教会活动日,面对谎称有共同信仰的犯罪嫌疑人放松了警惕。所以,切勿轻信他人,当心他人利用你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