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曹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根据曹某某的指控,民警在2018年3月郑州市一家宾馆将欲贩卖毒品的张某某抓获,现场查扣其随身携带的冰毒0.5克,后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经检查张某某尿液中含有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
此外,2018年1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通过“跑腿”送货的形式向曹某某出售冰毒1.5克。
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毒品犯罪涉及人数很多,而且现在很多都通过网络贩毒,所以全国各地的线索人员都很多,但公安机关一样会顺着线索将所有涉案人员抓获。毒品不要碰,只要碰了,公安机关会一直盯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