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沛县某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偷走一辆恒阔牌封闭式电动四轮车。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季某某,将该电动四轮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经核价,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7月3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沛县某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偷走一辆恒阔牌封闭式电动四轮车。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季某某,将该电动四轮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经核价,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