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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章
2017-11-07 09:32:00  来源:江苏公诉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草案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关于民事权利,草案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人身权利。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草案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是财产权利。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