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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章
2017-11-10 09:30:00  来源:江苏公诉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