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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指引第八章
2017-11-27 09:40:00  来源:

出席二审法庭

  第八十条 出席二审法庭,除参照一审程序进行相应准备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和主要证据,及时了解证据的变化情况和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新证据,确定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二)围绕上诉、抗诉意见和理由是否成立以及一审裁判是否正确拟定出庭预案;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见庭前会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第八十一条 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当根据法庭确定的审理重点和焦点问题,围绕抗诉、上诉理由以及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不再全面讯问。上诉案件先由辩护人发问,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出庭检察官讯问。 

  出庭检察官讯问应当注意: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不清楚、不全面、明显不合理,或者与案件一审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应当进行讯问。与案件抗诉、上诉部分犯罪事实无关的问题可以不讯问。 

  (二)对于辩护人已经发问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出客观回答的问题,不进行重复讯问,但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矛盾、含糊不清或者翻供,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量刑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 

  第八十二条 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抗诉、上诉意见及理由进行。对于原审判决已经确认的证据,如果出庭检察员、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以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对于有争议且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重新举证,必要时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对于新收集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应当当庭举证;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新证据和原审法院未经质证而采信的证据,应当要求当庭质证。 

  第八十三条 出庭检察员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一审判决的全面评价、对抗诉理由的分析或者对上诉理由的评析、一审人民检察院意见等。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应当表明支持抗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的意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