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掌握全省刑事上诉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的办理情况,为条线考评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办案指导,促进全省刑事上诉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办案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公诉工作的实际,在《江苏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上诉改判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刑事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基础上修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级院公诉部门在收到刑事上诉改判案件判决书七日内将起诉书,一、二审审查意见书,二审出庭意见书,一、二审判决书及刑事上诉改判案件分析表等报省院公诉二处备案。
对仅因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二审期间达成刑事和解、二审期间立功被查实这三种情况而改判的刑事上诉案件,可只将一、二审判决书,二审审查意见书及出庭意见书,刑事上诉改判案件分析表等报省院公诉二处备案。
第二条 市级院公诉部门在收到刑事上诉发回重审案件裁定书七日内将起诉书,一、二审审查意见书,二审出庭意见书,判决书,裁定书及裁定审查表等报省院公诉二处备案,并应跟踪报送发回案件的后续判决情况。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在收到再审判决(裁定)书七日内将原审判决书、再审审查意见书、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判决(裁定)及再审判决(裁定)审查表等报省院公诉二处备案。
备案材料报送实行逐级呈报制度,县级院公诉部门报市级院公诉部门备案,市级院公诉部门报省院公诉二处备案。
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进入二审环节的,应当跟踪报送二审审查意见书、判决(裁定)书、判决(裁定)审查表。
第四条 备案审查实行专人负责,省、市院公诉部门应当指定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专门人员负责。各市院应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20日内将备案审查人员及联系方式报省院公诉二处综合指导组,如人员出现变动应及时报备。
第五条 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指控和判决有无差异,检察环节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判决是否适当,是否应当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
第六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下级院办案质量问题及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错误或者问题,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或者听取下级院公诉部门汇报案件相关情况。
第七条 省、市院公诉部门应当建立备案审查工作台帐,逐案跟踪登记备案审查情况。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应当在备案审查台帐中详细记载。省院公诉部门按月对备案审查情况及各市院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对照检查,并按季度对各市院公诉部门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上报数据与备案审查情况出入较大的市院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各市院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为条线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市级院公诉部门每半年应当对刑事上诉改判案件、上诉发回案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报告报省院公诉二处。省院公诉二处及时刊载相关报告、案例供各地交流学习,并向相关部门择优推荐上诉、再审典型案例。
第九条 报送备案材料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书面机要方式寄送省院公诉二处。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再采取上述方式报送。备案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形式,但须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上诉改判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刑事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于同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