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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院:向首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诉人发放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2021-02-10 15:1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月9日,沛县院第六检察部控申部门向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人张某某,发放了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该案系沛县院办理的首例民事类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张某某(男,58岁,江苏沛县人)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异1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苏032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沛县院提出申诉。

  沛县院控申部门在审查该案件时发现,2010年5月1日,张某某在徐州市某广告公司工作期间烧成重伤,后转入解放军九七医院治疗。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经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徐州某广告公司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315198.58元,但赔偿款至今未赔付到位。而且,自火灾发生以来,刘某、许某支付张某某各种款项共计151547.27元;另徐州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支付给张某某双倍工资及案件款共计34214.17元,以上款项合计185764.44元。张某某因工伤导致的一级伤残就医花费60余万元,后续所需费用巨大,负债较多,且无固定收入,生活极端困难。于是,该院控申部门主动提起了对张某某的国家司法救助。

  2月4日,沛县院主动召开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由沛县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宜华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张训龙、张文华、许西峰作为听证员参加了听证,评议该案的办理情况,听证会决定为张某某提供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2月9日,沛县院控申部门向张某某发放了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鼓励他坚强勇敢地面对生活,且为张某某下一步维权提供了相关建议,并表示若生活出现困难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一定会尽力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张某某眼含热泪,哽咽着连声称谢。

  2021年,沛县院控申部门将继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及时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燃眉之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乡村振兴。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