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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院:结合机构改革出台 《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意见20条》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2018-09-06 10:2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检察活动中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职权行为,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沛县院以全国检察系统内设业务机构改革为契机,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出台《沛县院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一、《意见》细化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知情权利。《意见》不仅对辩护律师在检察环节的会见、通信、查阅卷宗等各项执业权利制定了具体、严格的保障措施,还对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操作中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该院设置电子阅卷室,免费为律师刻录案卷光盘,全面实现卷宗复制“无纸化”;开辟独立的律师会见室,用于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辩护人意见回复书》,并入卷上传,实现听取律师意见的常态化、规范化,重点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检察综合业务管理部案管组及时移交刑事执行检察部审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二、《意见》对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作出规定。《意见》明确规定了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发现有损害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检察监督。同时,建立律师维权联动机制,明确涉及检察机关或者需要检察机关协助处理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由该院检察综合业务管理部案管组统一协调处置,处理结果及时当地律协反馈。对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违法办案或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

  三、《意见》进一步严肃办案纪律规范与律师交往。《意见》明确强调了严肃检察人员在与辩护律师工作活动中的工作纪律,检察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接受律师的财物及吃请等。同时,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建立规范执法档案。对于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应当进行证据调取而不调取、应当回复而不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未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意见》建立检律协作机制促进双方协作交流。《意见》特别指出将营造互信检律关系作为保障律师权利的根本,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解决问题,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确保信息沟通和交流常态化。同时,加强沟通交流,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开展辩论比赛,相互邀请各自业务骨干开展法律业务主题演讲,增进检律之间的互相了解,促进彼此业务水平提高。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