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浅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2018-07-25 09:46:00  来源:

  上诉权的限制。从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情况来看,一般都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的救济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对救济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不服不能上诉只能提出异议;另一种是允许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定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考虑我国案多人少实情和当前诚信观念缺失的现状,在立法过程中基本认同禁止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的观点。至于如何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在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起草过程中,曾提出三种方案:第一方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二方案,当事人对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安排其他审判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方案,当事人对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上三种方案,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提出上诉。

  程序转化。在审判实践中,有四种情形可以将小额诉讼案件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处理。但是如果变更的仅是诉讼标的金额,而变更后的标的额不超过法定金额两倍的,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后,被告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则可以按照约定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如果被告方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则应当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第二种情形实际上与第一种情形相似,诉讼标的变更后的标的额大于法定金额两倍的,这时无须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直接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第三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第四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应当进行转化。

  再审。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在新的民诉法中未单独规定。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小额诉讼的审判监督仍然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能否上诉,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上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上诉。对于这一问题,宜由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明确之前,实践中原则上不允许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再审判决提起上诉为宜。但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小额诉讼案件,如果属于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身错误的,即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所作再审裁判应当允许上诉。因在原审时适用的程序发生了错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应予以纠正,与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的案件及普通程序案件的程序原则一致,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