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全力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为保障个案公正及至司法公正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从宏观上看,的确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然而,从个案处理的微观层面细究,仍有较大探讨和优化空间。个案公正是司法责任制的目标、价值指向,更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验标准。本文建议从以下途径完善个案公正实现机制。
培育检察官的人文修养和专业技能
检察官必须要德才兼备,尤其要注重人文素养和职业道德力量的挖掘。此外,就是案件细节对法律规则的考量和对检察官选择的影响。一般而言,同一类案件应考虑的情节主要是作案手段、犯罪后果、主从犯,但个案不同涉及犯罪行为不同,情节也表现为各式各样。如,同样是故意犯罪,可能是周密预谋,也可能是临时起意。忽略了细节,案件处理结果也许会基本符合同类案件的一般裁判,但未必能体现个案特点,准确把握个案细节差别,才能根据个案特点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判,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其实,这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也不完全是专业技能的体现。
明确办案组织的管理责任和指导作用
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贯彻改革精神,落实改革措施。尤其是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员额检察官更应当注重角色的转化,切实承担起对办案组织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作用。通过组织业务专项巡查、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开展类案监督指导等方式,履行对司法办案的组织运行、指导监督等职责,对不同罪名的类案进行经常性的梳理。
强化责任追究制的可操作性与威慑力
根据权责的统一性,员额检察官要承担起对其决定案件的办案责任。独任检察官对所承办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责任,员额检察官对所在办案组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的决定承担责任,组内其他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对将办案责任落实到个人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远远不够。个人认为,可借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细致研究不同业务特点和要求,在探索试行的基础上,适度建立起多元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探索案件评查的新方式新方法
个案公正虽然从时间发展上说是司法责任制贯彻和落实之下的结果,但在逻辑上是在先的。为确保个案公正及至司法公正,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系列方案中特别制定了关于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案件质量评查。建议进一步强化案件评查的结果应用机制。此外,还可以尝试引入外部监督者参与评查,将人民监督员、律师引入案件评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