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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之我见
2018-08-06 11:00:00  来源:

  近年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司法机关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但是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建立专业化的帮教队伍。一方面必须保障所有帮教人员都适格,政府部门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可以牵头,将具备一定教育工作或社会工作能力,又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一定文化修养的人吸收进志愿者团队,对他们组织定期培训,在培训合格后组成专业社会帮教人才库,由他们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另一方面,针对各类帮教主体之间该如何协作和配合、主管机构如何确立的问题。公检法司各部门可以协商确定,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帮教机构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当然,聘请的民间组织、义工组织等都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而且要挂靠在司法机关之下,接受帮教业务的指导。

  形成科学化的帮教方式。帮教内容应该涵盖社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再犯罪教育等,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个体情况,采取因人而异的帮教手段。此外,帮教过程中应当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聘请专门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定期对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包括家访、心理疏导、安排公益劳动、组织教育活动等)和考察,在考验期满后将考察帮教协议、工作记录、考察报告等提交司法机关备查。

  加强帮教的监督和审查。一方面审查考察意见。各级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向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学校、村居基层组织沟通了解,以及与未成年人谈心谈话观察其思想、行为变化等方式,审查帮教组织出具的考察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对考察意见不客观公正的,要求帮教组织作出合理解释并补充完善考察工作及材料,否则不予采纳。另一方面监督监护人的履职情况。实践中,监护人往往随意外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有的还存在包庇、袒护未成年人的情况。各司法机关应增加对监护人的履职监督,要求监护人定期报告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情况。监护人无法提供有效监护的,可要求重新提供监护人选。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