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诉讼制度下,未检案件仍然套用成年人案件审查模式,用成年人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和侦监案件的逮捕意见书作为模板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查,没有考虑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的特殊性,不能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此,需要构建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模式,使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结合基层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
积极谋划推动理念转变。笔者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统筹谋划,在审查办案中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的工作理念,突出品格事实审查、确保程序前置审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为区别原有的公诉案件审查,促使未检案件办案理念的切实转变,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文书新模版。文书模板应包括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报告等,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的核查、品格事实的调查等内容。
突出品格事实证据审查。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对品格事实证据和犯罪事实证据一并审查,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报告作为“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将品格事实证据审查前置于犯罪事实证据审查。其次将品格事实认定加入新版审查报告文书模板。一方面,在原有的审查报告中,增加品格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另一方面,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报告作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提出量刑建议等审查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最后增立社会调查案卷。将社会调查的有关材料与犯罪事实的证据内容分开立卷,单独设立社会调查卷。
前置审查权益保障。笔者建议,首先前置调查未成年人社会情况和心理状况。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公安机关,与其共同出台相关办法,约定由公安机关对每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全面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证据材料时,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的,不予受理。其次侦查阶段先行开展心理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可推动公安局在看守所内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室,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在押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与疏导,保障每一位在押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及时的心理帮助。最后集中审查未成年人特殊制度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应将分散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清单明细和相应讯问提纲。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针对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不诉后帮教考察的人员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够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一方面应引入专门力量。检察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帮教考察等工作,将调查工作予以外包。另一方面建立相关报告的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应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等文书的格式、内容、要求,对公益组织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不起诉后通过向未成年人监护人沟通等方式审查公益组织在考验期满后出具的考察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对考察意见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