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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孙鉴|社区检察的合理定位与制度设计
2018-08-08 16:25:00  来源:

  社区检察在我国仍然属于“新事物”,各地对于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建设也大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发展模式亦各不相同。但从具体的工作实践来看,各地社区检察室的设置均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都是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对“两所一庭”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其次,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依托;最后,都是检察机关设在社区的“便民窗口”,是法律宣传与公共服务属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可以尝试将社区检察室定位为:是基层检察院在街道、乡镇等社区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检察院依法加强对刑事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有力平台,也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参与法律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通道。

  社区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性载体,其起步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消涨起伏,充分印证了检察职能必须与社会期待相适应才能发挥作用的普遍规律。为了让社区检察制度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社区检察相关立法

  这是社区检察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制约社区检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现阶段需要加快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进程,增加设立社区(乡镇)检察室的相关规定,且对检察室的设立程序和职能边界作出明文规定,厘清社区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障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2

  抓好社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前沿阵地,肩负着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法治服务等多项重要任务,然而由于社区检察起步较晚,各地区仍处于试点阶段,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相对欠缺。同时,由于检察室的干警多为其他部门调任,对检察室的具体职能并不是特别熟悉,在工作中显得较为生疏,专业化水平不足。因此,亟待培育一支专业化的社区检察人才队伍。

  3

  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

  具体工作中,无论是主任还是检察官均无独立的法律监督处置权,其司法行为都要层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的同意和认可,这种上报请示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相比,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成本。应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在社区检察室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主任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可以简化工作程序,减少检察室和派出院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被监督单位和社区居民的等待时间,从而增强他们对社区检察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4

  深化社区检察工作效果评估

  效果评估对于社区检察的自我定位和工作理念起着“指挥棒”的作用,其直接影响着检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并且,效果评估还有利于全面梳理前一阶段社区检察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分析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为今后的社区检察发展提供指导。应该说,将社区检察室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可以督促检察室改进平时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优化工作模式,在整个市区的检察室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从而促进社区检察的健康发展。

  5

  完善对社区检察的监督制约

  社区检察室需要处理好与其他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接受来自它们的合理建议。同时,应完善派出院及检察系统内部的书面化指令制度,对于社区检察室工作中的任何监督意见均采取书面形式,从而加强其约束力。最后,社区检察室需要广泛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社区居民对于检察室的申诉、建议均可向派出院提出,新闻媒体亦可通过报纸、杂志等方式对社区检察工作进行监督。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