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频见诸各大媒体,引发社会关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已经刻不容缓。为厘清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特点,寻找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之策,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
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相去甚远
电信网络诈骗因技术因素的介入,在规模和危害程度上已与传统诈骗不同,梁根林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实现的是点对面的精准诈骗”。一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不定向、点对面的大规模诈骗提供了可能,在互联网技术及电信技术的支持下,这个面几乎可以无限扩张。这种大规模撒网作业的可怕之处在于,当这个面的基数足够大,即使成功率并不高,但只要存在概率,就会有极为可观的犯罪收益。而传统诈骗通常是点对点地进行,效率和成功率都较低。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握,可以实施更为精准的诈骗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可能随时保持高度的心理戒备,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跟得上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更别提应对精心策划的骗局。诈骗者的诈骗“剧本”都是根据时下社会热点、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精心设计的,加之对个人信息的精确掌握,诈骗成功率较高。例如,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利用民众面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时的紧张心理和压力(即便并不违法),冒充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诈骗,是比较容易得逞的。而且,随着信息交换速度的加快,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与传统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远距离、不接触的特点,已不需要被害人有多少过错,以前因为贪小便宜等心理才会被骗的认识需要改变。”梁根林说。
在规模上,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诈骗单兵作战的局限,不仅拥有实施诈骗的人员,还存在一个上下游衔接的完整的产业链。例如上游有生产销售伪基站、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收购贩卖银行卡和电话卡、专业改号软件开发、制作木马程序进行网络攻击等种种产业,下游主要有从事专业转账取款、洗钱等行为的人员,而且从目前掌握的数据来看,“产值”颇为惊人,相对传统诈骗,收益呈几何级增长,危害性也远胜于传统诈骗。
在危害上,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不断蔓延,受害者日益增多。据新华社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经济损失114.2亿元。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104起,百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2392起。有的人“养老钱”“救命钱”被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有的企业资金被骗,破产倒闭,引发群体性事件。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梁根林强调,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危害远不止于此,还造成了普遍的社会信任危机。冒充公检法机关等骗术的盛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司法成本。言及于此,梁根林甚为忧虑,“电信网络诈骗有可能构成系统性的风险。当前,银行及各大机构高度依赖各种各样的网络系统,如果这些系统轻易地被侵入,那么,金融安全、民众的财产安全就非常堪忧。在我们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系统,交易越来越电子化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大规模的网络系统崩塌,后果不堪设想。”
刑法已经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干预的
早期化与严密化
电信网络诈骗的猖獗,已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并采取100%电话实名率、清理多卡用户、向非同名账户转账资金24小时后到账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展示了打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对此,梁根林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日常执法,但舆论也不应对其过于苛责,除了电信网络诈骗在强利益驱动下规模庞大,存在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问题外,公安机关亦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
梁根林对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态度坚定,他认为,“在当前严峻形势下,必须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正立场,把犯罪势头摁下去,恢复百姓的基本安全感,稳住基本的社会信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针对犯罪情节和数额,刑法上有从重处罚的空间和机制。在程序上,可以适当地提高效率。但应当注意的是,快捕、快诉、快审不能演变成运动式、象征性地司法,更不能突破法律边界。应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无论怎么快,法定的程序、诉讼期限和基本权利必须保障,只能在依法的前提下,在具体的尺度上、工作力度上,做一些刑事政策的调整。
“有观点认为,应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专门立法,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模式将电信诈骗独立成罪。对此,我并不同意。”梁根林特别强调,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我国的立法(至少是刑事立法)已经很完备了,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比较充分甚至严厉的打击。不能因问题突出首先就想到立法,应急式立法是我们过去习惯性的应对思路,很难有体系性和逻辑性,更不可能有长远性改变。他认为,当下重点关注的,应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
为有效应对电信网络诈骗带来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应当作为诈骗罪量刑的酌情从严惩处情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等等。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将在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外围支持的出售、提供、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通过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强化了电信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安全管理义务;通过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实际上就是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规定了作为实质预备犯的独立构成要件与法定刑;通过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亦即将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直接正犯化,规定了作为实质帮助犯的独立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14年发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生产销售伪基站的刑法打击方式,以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上游产业的打击力度。
可见,我国刑法已经实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刑法干预的早期化与严密化:不仅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行为,而且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未遂行为,甚至还明确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预备行为;不仅处罚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行犯,而且明确处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帮助犯;不仅处罚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明确故意的诈骗帮助行为,而且处罚使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围支持行为。用好现有法律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足矣。
既要严管又要严惩,严管胜于严惩
谈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梁根林认为,应跳出相对狭隘的刑法视野,从社会治理的高度进行审视,并详细阐述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思路,简要概括为:既要严惩、又要严管、严管胜于严惩。只有在严惩的同时严管,将刑事制裁与行业自律、技术防范、行政监管、防范教育予以统筹协调,才是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治本之道。
大量案例显示,相关行业监管、网络管控上存在管理漏洞,给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得以疯狂蔓延的空间。例如虚拟运营商管理混乱,违规开卡、随意修改显号归属等问题突出,导致大量170/171号段被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实名制不能牢牢坚持,银行卡防护存在隐患,各大教育、医疗机构的官方网站被轻易入侵,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为犯罪分子精准诈骗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管理手段上,需要更加强硬,增强针对性,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首先,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日常行政监管,督促电信网络服务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教育,营造全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氛围。其次,对于大机构、大企业来说,要有风险意识,优先做好内部管控,严格自律,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改进和强化技术防范措施,严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在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面前,适当放弃一部分利益。例如电信运营商彻底封锁虚拟号段和境外网络改号电话,完全实现电信业务实名制。银行严控代办账户,通过对全国现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等方式(银行有权根据风控需要暂停账户使用),彻底把账户管控起来。此类管控机制的强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成本。
梁根林特别强调技术防范的重要性。他认为,归根到底,电信网络诈骗是因为技术的快速发展、滥用技术而实施的犯罪,技术特性导致犯罪效应几何级增长,所以要从根本上应对,需要从技术上回应和预防,通过提高技术门槛和技术规制,不断压缩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比如在技术上实现对不正常大量发送信息和拨打电话情况进行甄别、封锁和定位,将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在防控体系建设上,梁根林认为,按照先后顺序,信息安全部门、电信运营商、银行、被害人、司法机关可以构成电信网络诈骗防控的五道防线,对电信网络诈骗形成围剿之势,这其中,没有哪道防线是可以单独挡住电信网络诈骗的。信息是犯罪分子实现精准诈骗的基础,在互联网时代要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并不容易,需要多方合力共管。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要把责任担起来,尽全力封锁电信网络诈骗的传播渠道和资金结算渠道。个人要提高鉴别、防御防范的意识,能从自我保护做起,威逼不慌乱,诱惑不动心。司法打击是重要的,但永远应该是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