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既有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又是司法权、监督权、行政权的“集成”,值得深入研究。
一侦查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不断提升侦查监督品质,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严把逮捕质量标准。二是切实把好防止冤假错案第一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对非法证据立足于早发现、早调查、早排除,防止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三是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四是发挥立案监督“查漏补缺”作用。五是宁愿“吃力不讨好”也要做好侦查活动监督。
尽管近年来侦查监督工作有所发展,但要清醒地看到,侦查监督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的交汇点,在司法理念、工作机制、能力素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侦查监督理念方面,重逮捕轻监督,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还没有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二是逮捕方面,一些检察人员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理念,不严格依法依规办案的情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羁押比例仍然过高,全国刑事案件逮捕人数总量仍然较大,其中忽视社会危险性条件,构罪即捕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监督方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这三个“老大难”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四是新型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还未真正确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监督不配合、配合不监督的现象,检警执法协作机制运行不够顺畅。五是侦查监督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滞后,还沿袭过去传统办案模式办案,没有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侦查监督信息平台、非羁押措施电子化、远程视频讯问等现代科技力量。
二侦查监督的发展方向
构建好侦查监督这个大厦的“四梁八柱”,就是要围绕“抓好两个关系、实现两个转型、建设两个平台、做好两个能力建设”,来推动侦查监督的科学发展。
两个关系:
检警关系与捕诉关系
抓好两个关系,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审判为中心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倒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裁判规则开展侦查,推动整个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侦查监督不力、制约失灵、关系失衡等现象,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侦查监督处于刑事诉讼的上游,又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规制侦查权上责任重大,需要发挥其在程序初期的监督、引导、过滤和把关作用。在现行诉讼框架下,应尽快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和紧密衔接的捕诉关系。
1.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在打击犯罪方面加强配合,健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三是在规制侦查方面加强监督,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救济。
2.紧密衔接的捕诉关系。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共同担负着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职能,都是侦查程序的把关者和监督者。当前,捕诉关系如何调整有待深入研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的地方将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进行整合,实行捕诉一体化、谁捕谁诉,这种整合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捕诉到底是分设,还是一体,各有利弊。从加强内部制约、避免检察官角色冲突出发,要坚持捕诉分设、健全捕诉衔接工作机制,从而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是建立共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二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两个转型
审查逮捕诉讼化与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
实现两个转型,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监督办案模式进行的重大调整。原先侦查监督办案模式更多体现的是行政色彩,不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必须进行转型。但是,侦查监督各项职能中既有诉讼职能,也有监督职能;审查逮捕属于诉讼职能,具有鲜明的司法属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属于监督职能,更多体现了监督属性。因此,在两者的办案模式上分别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转型。
1.审查逮捕诉讼化。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干预,涉及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应当通过司法化而非行政审批的方式审查,这是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意见工作。二是逐步扩大探索公开审查的范围。三是建立配套制度。要与公安、司法行政机构加强协商,通过签订工作规定完善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援助机制,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质量。
2.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从职能的履行程序上看,审查逮捕相对成熟,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相对薄弱,特别是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履行依附于审查逮捕,呈现出分散、不系统的特点,存在监督程序不够全面规范、违法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监督过程缺乏处处留痕、监督质量难以有效评价等问题。为改变这种监督无力的状况,要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转型,进行内部流程管理和外部程序再造,实现程序规范、证据规则、管理流程、质量标准、办案机制“五位一体”的完整办案体系,从而提升监督工作规范化、提高监督案件质量、增强侦查监督刚性、促进侦查规范化,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和检察监督体系的需要。一是确定监督事项案件化的范围和标准。二是建立监督案件流程管理。三是明确监督案件的证明要求。四是强化监督案件过程监督。
两个平台:
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两个平台,既是加强侦查监督信息化的重要手段,也是打通知情渠道不畅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因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线索来源单一、知情渠道不畅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监督权行使和促进侦查权依法规范运行的瓶颈。
1.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目标是要建立跨部门的执法办案全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综合系统,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机制的深度融合。
2.“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目前四川、宁夏等8个省份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等27个省份建成省级层面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立案、网上监督,但多数平台中数据的实际应用情况并不乐观。下一步,拟向人大建议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行立法,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公安、法院共同研究制定各个行政执法领域的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
两个能力:
审查逮捕核心能力和监督核心能力建设
侦查监督既负责逮捕的把关,又负责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肩负着制约侦查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履行好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责,能力建设至关重要。能力建设涉及面广,加强核心能力建设是重中之重。逮捕和监督在职能性质、程序、方法均有着显著的差异,所要求的核心能力也明显不同。
审查逮捕核心能力。逮捕具有鲜明的司法属性,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既要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又要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根据法律和政策对罪与非罪、是否具有逮捕必要作出判断。审查逮捕的核心能力包括证据审查能力、事实认定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
监督核心能力。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虽然也有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要求,但监督核心能力并不等同于审查逮捕核心能力。从过程来看,监督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一种主动性和被动性兼具的职责;从结果上讲,监督是一种建议权,而不是实体处分权,监督核心能力应当围绕违法行为的发现、调查、纠正而展开,包括线索发现能力、调查核实能力、纠正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