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中小学生欺凌行为认定标准的法律解读
2018-06-28 09:40:00  来源:

  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笔者根据这一概念,并结合中小学生实际情况,对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必要的法律解读。

  一、主体身份标准 《方案》在学生欺凌行为的主体适用问题上并没有采取通常意义上的“属地主义”原则和“保护主义”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的“属人主义”原则。也就是说,学生欺凌一定是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个体或群体)都必须至少有一名以上当事人属于是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工读)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这六种学校内任一类型学校的,且具有相应学籍的在校学生。与之相反,只要其中任何一方的全部当事人均不属于前述学校学生的侵权行为,诸如发生在非前述学校学生之间的,以及非前述学校学生针对前述学校学生的或前述学校学生针对非前述学校学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属于《方案》所规定的学生欺凌行为。

  二、主观态度标准 《方案》将学生欺凌事件中侵权方的主观态度规定为“蓄意”或“恶意”,即侵权方必须在神智健全的情况下具有欺负或侮辱受侵权方的主观恶意,否则,即使侵权方对被侵权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相关行为依然无法构成中小学生欺凌行为。第一,侵权方必须是在神智健全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第二,侵权方必须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第三,侵权方必须具有欺负或侮辱受侵权方的主观恶意。也正是基于这一标准,所以《方案》才明确提出,“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简而言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中的欺凌方的主观态度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行为时神智健全、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具有欺负或侮辱的主观恶意。

  三、侵权行为标准 《方案》禁止以侵权行为次数作为认定学生欺凌行为的标准,即不论是多次,还是单次,只要侵权方对被侵权方实施了肢体、语言及网络上的欺负或侮辱行为,那么就存在构成学生欺凌行为的可能性。据此可见,构成学生欺凌行为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如下两个关键特征:一方面,学生欺凌行为一定是积极的作为,不作为并不构成学生欺凌行为。另一方面,学生欺凌行为往往表现为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上的攻击性,而并不以暴力性为必然特征。也就是说,尽管侵权方对被侵权方的行为可能并不存在暴力性,但是,却依然存在构成学生欺凌行为的可能性。

  四、损害结果标准 《方案》将学生欺凌事件中受侵权方的损害结果局限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类,其中,前者除了包括身体方面的伤害,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根据这一规定,学生欺凌行为损害结果在作为认定标准的问题上将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解读:第一,对受侵害方人身及财产权益以外的侵权行为将不构成欺凌行为。第二,受侵权方所出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必须是已经实际存在的损害事实。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对比较好判断,而精神损害的判定则存在一定难度。对此,我们建议不仅精神损害的实际损害程度需要以专业医生的判断为标准,而且只要存在造成精神损害的实际风险也可以认定为已经实际存在的损害事实。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