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须从严制定规则
2018-06-28 09:46:00  来源:

  2015年,12岁的小新加入“熊猫TV”平台,做起了《英雄联盟》游戏的视频直播。据了解,当时担任主播的他,月收入高达3万元。这在主播行业并非个例,对此,争议声音一直存在。2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2月13日《法制日报》)。

  据报道,如今除了游戏,未成年人还直播自拍、唱歌、抽烟、喝酒,还有孩子直播脱衣,并频繁出现性暗示动作。一名小学生称,裸体直播不为钱,就是为“好玩”,她还为自己的粉丝比同学多而自豪。还有中学生想辍学当主播。这些现象给网络监管部门和未成年人权益主管部门一个警示:如果不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行为作出规范,粗放管理或是临事无门槛,必然会纵容更多未成年人“吃螃蟹”直到发生越界事件。由此看,武汉的立法探索,很有价值。但网络的无界性,决定了仅仅武汉一地作出规范,仍嫌不够,相关规范必须在全国层面设立。

  有的家长支持孩子做直播,功课不耽误,顺道还赚了钱,看起来很美,也有专家认为不能一棒子打死。但是,正值成长的最好年华,却把大把时光花在了网络直播赚钱上,身体得不到锻炼、损害视力、影响心智健康发展、不能正常体验青少年时代该有的人生况味等隐患都是客观存在。2016年,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曾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与之相反,2016年12月文化部印发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这样的笼统规定,或相当于给未成年人进入网络直播发了准入证。进入之后如何操作和规范,并未谈及。

  笔者认为,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有必要在未来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作出从严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要为未成年人担任视频直播主播开绿灯的话,至少须在三方面作出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首先,时间上应设定最长直播时间,例如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超时则应有类似断网的设置;其次,内容上坚决杜绝低俗、暴力、恐怖、残忍等违禁内容和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平台应坚持全程监控,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必须采取强制停止的措施;第三,明确监护人责任,对违规的未成年主播的监护人必须设定高于直播收入多倍的罚款,根据情形,追究法定责任。这些规则的落实,具体应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由监管平台与未成年主播及其监护人在进入直播之前达成。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