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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沛县检察院依法对公安部督办的“1.17专案”首批五人提起公诉
2018-11-12 11:11: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对沛县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17专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五人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6年6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明知是未经过检验检疫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外国进口牛肉、牛附件等冷冻食品仍向徐州地区多次进行销售,涉案价值共计350万余元。

  “1.17专案”成立以来,初步查实涉案数额5000余万元,涉案人员近百余已经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