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权能否继承
2018-11-30 15:1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徐某驾驶货车与孙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的父亲早年去世,事故发生后,徐某的母亲乔某于两个月后去世。后徐某的配偶、子女将孙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徐某的兄妹三人也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认为徐某的母亲乔某后于徐某死亡,因此他们能够继承乔某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能否继承,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兄弟姐妹能够继承乔某的赔偿请求权。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本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不能进行继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参照《继承法》中关于近亲属按照顺位继承的规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死亡赔偿金享有赔偿请求权。

  第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乔某死亡时,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亦已消灭,故徐某的兄妹作为乔某的继承人无赔偿请求权基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故本案死亡赔偿金既不属于遗产,也不能转化为乔某的财产,死者徐某的兄妹不能继承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不享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

  综上,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其赔偿请求权与自然人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不能进行继承。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