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时”是知名的巧克力品牌。刘某是A公司实际经营人,他与“好时”中国公司就“好时”商标设计使用签订了授权协议,约定刘某可以在经“好时”公司审核后生产带有品牌商标的包装,但巧克力应当从指定生产商、经销商处进购,进行包装后销售。也就是说,刘某本人并没有获得生产“好时”巧克力的授权,也没有再授权给第三方生产的权利。
然而,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好时”公司生产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汤某经营的B公司擅自生产假冒该品牌的巧克力。刘某将假冒的裸巧克力发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仓库,并安排公司员工张某进行塑封包装,刘某的前妻钟某也偶尔来帮忙。
据悉,正品“好时”巧克力约66元/公斤,刘某以42元/公斤的价格通过线上线下平台,低价销售给广州、扬州等地客户进行牟利。直到“好时”公司有关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的“好时”巧克力,遂案发。
今年1月,公安机关搜查刘某位于奉贤区的仓库,查封、扣押假冒“好时”品牌的巧克力、标识、喷码机、封口机等涉案物品。经查,刘某向汤某支付生产假冒巧克力货款共计27万余元,被查扣的假冒巧克力价值1万余元。经检测,生产的假冒巧克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随后,奉贤区检察院办理此案。
9月25日,奉贤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刘某、汤某提起公诉。10月27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汤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对于钟某、张某二人,检察院考虑到其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因此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了打破“不刑不罚”僵局,检察机关反向移送行政处罚线索至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10月31日,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钟某罚款2万元、张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