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闫某在某村生产路上、水泥路上等地,多次驾驶摩托车多次追逐、拦截被害人赵某甲、阮某某、程某某等人,并裸露生殖器,寻求心理上的刺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审问过程中,闫某交代,在犯罪过程中,他一般是在干活的过程中,突然有这个想法,然后他就骑车去路上,以喊叫的方式吸引女性注意,然后对其裸露生殖器。
被告人闫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多次随意追逐、拦截他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以案释法】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示】信息化的社会,有着信息化的监控,信息化的法律体系。胡作非为,违背礼节的行为,要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