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30岁,山东临沂人)与郭某某(男,37岁,山东临沂人)通过同性交友软件相识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共同商议,由郭某某提供毒品,杨某某负责送货,两人共同贩毒。通过郭某某在四川的货源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寄到郭处,后杨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全国各地贩卖毒品。轻松低价拿货,再以每克500元的高价卖出,以此牟利高达二十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与郭某某预谋帮助其贩卖毒品,为王某某、苏某某等人运送冰毒的问题,其供述与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吻合,又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等证据予以印证,王某某、苏某某到案后亦印证了杨某某的供述。
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郭某某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同郭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杨某某、郭某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