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消费返利”、“新经济”、“共享经济”、“虚拟货币”……你是否听说过这些新兴模式,这些词汇的出现,一般都与“赚大钱”息息相关。当别人向你介绍这些新兴模式,鼓吹它们能带来的种种好处时,先别忙着高兴,等待你的很有可能不是一个生财之道,而是一个传销陷阱。
近日,经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两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处罚金150000元;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5000元。所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这些犯罪者是如何将自己的传销行为,披上所谓“新经济模式”的外衣来进行掩饰的呢?事情还要从四年前说起。
创业亏损,想出另类发财之道
李某是一名微商,平日里靠在朋友圈卖化妆品来维持生活所需,生意比较一般。看着身边的同学、朋友和同行都比自己赚的多,眼下微薄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李某的目标,多少有些心有不甘。思量再三,李某觉得单单在微信朋友圈里出售产品,不太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如果挂上一个公司的名头,是不是会有所好转?”李某心里想。
2005年11月,李某注册成立了“徐州某甲公司”,并将自己出售的化妆品放在公司网站上卖,但效果并不理想,前后加在一起亏损了20多万元。这一下让李某有些不知所措,每天脑中只想着如何将公司转亏为盈。随后,李某尝试改变销售方式,使用互联网传销模式。
2016年春节过后,李某以500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合作共赢系统”的软件。在系统中注册会员、投单并邀请其他人加入会员,就可以赠与积分并赚取收益。
一个月过去了,系统发展会员的效果并不理想,一共只注册了几百个会员,出钱投单的会员更是少的可怜。李某给自己总结出了两点原因,一是注册的公司并没有什么名气,很难被认可,二是系统上的化妆品、小商品之类的产品根本发展不了会员。李某意识到,如果一直靠现状,根本赚不到钱。
如何将公司维持下去,成了摆在李某眼前的难题。
“屡败屡战”,合并公司找出路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通过朋友打听到,“上海某乙公司”的产品很不错,自己的公司可以想办法与其合作,做他们的产品市场开发。随后,李某一行人来到上海,约见了某乙公司的老板王某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中,李某向王某某提出了代理其公司产品的意向,并详细介绍了自己公司的销售模式。王某某听过之后,口头上非常认可李某的销售模式,表示这种销售模式会将产品的市场很快做大,但心里其实还是有些顾虑的,他认为这种销售模式虽然有实际商品的“保护”,但可能已经涉及到了传销。双方都以各自考虑和准备为由,结束了这次谈话。
2016年3月,李某一方开始以王某某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但此时双方并没有签署合作协议。随后,王某某联系到李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上海某乙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但此时李某的“徐州某甲公司”已经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如果不以王某某的公司名义进行宣传,很难做出市场。
2016年4月,当双方再次探讨合作的事情时,王某某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想了想,合作就算了,我想把你们公司直接收购,方便我的公司以后上市”。经过一番商议,李某答应了王某某的收购建议,并且同意以“上海某乙公司”控股52%,“徐州某甲公司”控股48%进行合并,李某等原“徐州某甲公司”成员继续在徐州地点进行工作。
但同时,李某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要求。
各怀鬼胎,积攒1.1亿传销资金
“我要变更我们公司的法人,让你们公司的人来接手法人”,李某对王某某说。
两家公司合并,对李某来说可以算是最好的结果。一来,可以靠上“上海某乙公司”这棵大树,二来,李某可以趁这个机会将公司的法人问题解决掉。李某心里清楚,自己的公司归根到底是一个网络传销公司,出事、崩盘是早晚的事,自己继续担任这个公司的法人,风险太大了。
李某“聪明”,王某某也不傻,他知道这个法人是一个“烫手山芋”,自己也并不想接手,但李某的态度坚决,王某某最后只能在自己的公司里另找一位“亲信”庄某某,担任了收购后的公司法人。
随着两家公司的合并,李某的系统软件与王某某的公司结合的效果非常好,短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系统上就聚集了一千多万人民币的资金。同时,随着越来越熟悉这个所谓的“合作共赢系统”,王某某发现,这就是一个纯粹的“资金盘”。
“这哪能行,企业担这么大的风险,搞不好最后非但不挣钱,还得弄个底朝天。”王某某心里想着,有种放弃的想法。但眼下自己的企业运营目前需要这笔钱,公司需要这个系统内已经积攒的一千万资金来做大做强。到底是关闭系统退钱,还是把钱用掉,王某某陷入深深的矛盾中。
2016年6月13号,王某某在明知道“合作共赢系统”内筹集的资金为传销所得的情况下,开始使用这笔钱用来发展公司。同时,将“合作共赢系统”重新制定后台管理和维护,更名为“某丙商城”。
接到举报,依法起诉传销案
2016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反映在徐州市某写字楼内,有人非法从事网络传销活动,随即以“8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领导传销组织“合作共赢系统”,后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购,实施共同犯罪。截至二人被抓获(或自首)时,该系统会员数已经超过120人这一情节严重的人数要求,涉案款项已达1.1亿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因涉及人数较多、款项巨大,同时跨越徐州、上海两地,调查工作较为繁琐,调查难度较大。云龙区检察院对此案共计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在清楚准确查明所有犯罪事实及违法所得后,提起公诉。
最终,云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当下,许多新型犯罪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特别是近几年各种返利网、返利商城的兴起,更是琳琅满目、真假难辨,在此,告诫广大群众,遇到以加入会员并介绍会员的方式获得返利的“赚钱”模式,当需谨慎而为之,你看中的是“利”,别人看中的可能是你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