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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做微商带娃赚钱两不误 女子轻信销售策略建群传播淫秽视频被判
2019-08-09 17:1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姜某某听一个微信网友介绍说在手机上卖性保健品不耽误看孩子还可以轻松赚钱。姜某某一想看孩子赚钱两不误就开始在微信上卖性保健品。

  网友对姜某某讲卖男性保健产品就要建一个微信群,只有在里面发送黄色淫秽视频才能吸引大量的人加入该群,人多了自然购买产品的人就会增加。于是姜某某就建立了微信群,在群里发送淫秽视频,同时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卖性保健品的广告。这个群建立了半年左右,群里面最多的时候大约有470人,有别人发淫秽视频的时候姜某某就不发,没有人发视频的时候姜某某才发送,姜某某每天发送一两个。2018年春节时,姜某某听别人说有在微信上卖保健品因为发送淫秽视频被抓了,姜某某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姜某某就不敢在发送淫秽视频了,同时也把微信群解散了。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微商是个大染缸,朋友圈里有可以发财的路子,也有各种诱惑、陷阱。莫轻信素未谋面网友所说的经商之道,况且在一些事情明显违背道德的情况下,就更要考虑这种事情的违法可能性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