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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种罂粟苗当菜吃 年过七旬老人获刑罚
2019-08-29 11:2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8年3月沛县公安局民警巡逻的时候,在某东院墙外侧发现疑似非法种植的若干株罂粟幼苗。经询问此处罂粟幼苗是2018年初尚某某在自家院外东墙墙根旁种的,刚长出来五公分。罂粟种子是尚某某向别人要的,尚某某知道不让种植罂粟,她想着是随便种一点当菜吃。

  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为了自己食用,在其家地里种植罂粟,共计查获800余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尚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年龄对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明知种植罂粟违法仍然心存侥幸种植,在以往的案例中可以发现种植罂粟苗的不仅老人居多,中年人也不在少数。民以食为天也不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远离诱人犯罪的罂粟!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