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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费用沟通不畅 男子取保候审期间打伤中间人
2019-08-27 10:2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7年4月,孟某某和朋友一起喝了三斤白酒,孟某某喝了大约二两白酒、4瓶啤酒。吃完饭孟某某就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孟某某开了近光灯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车速三十公里/小时,行驶到某小区北门时和一辆向西转弯的轿车撞一起了,孟某某没摔下来,孟某某觉得自己喝酒了就说:“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对方看孟某某流血了就报了警。

  孟某某觉得没什么大事就牵着车子往西走了大约五六十米远,对方追上来,接着警察就赶到了,把孟某某带到华佗医院抽血了。经鉴定,孟某某属于酒驾,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取保候审期间),孟某某被任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撞了,手腕骨折了。最后双方协商任某某为孟某某看病,双方也都签了字。任某某在医院给孟某某交了两千元钱,钱花完后孟某某找任某某的中间人王某某打电话说这个事情,孟某某和王某某没沟通好就约下午见面说,见了面之后没说几句,就打了起来。经鉴定,王某某被孟某某打成轻伤一级,2018年5月孟某某家属与王某某意见达成一致,被害人王某某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警示】

  自己危险驾驶案件还在处理过程又故意伤害他人,这样的行为只能说立刻接受法律的惩罚了。在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还冲动打人,故意伤害他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克怒很重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