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盗窃成瘾 曾因盗窃入狱又“伸手”落网
2019-09-03 11:0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某晚,宋某某在从某镇到某村的路上,偷了拖拉机上的一块电瓶,一路向西,又偷了两块老年代步车的电瓶。自2018年1月至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绞钳等作案工具在沛县某镇、某某镇等地先后盗窃汽车、电动车电瓶十余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

  最后在某村的地头间,宋某某想偷地里电瓶车的电瓶,被正在浇地的人发现了,宋某某的摩托三轮车也被扣了。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其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鲁LQ****三轮摩托车、绞钳,依法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因盗窃入狱不思悔改,出狱后再次“伸手”被抓,既然控制不住自己的手,等待的只有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以防丢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