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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贼心不死!女子盗窃完同村去寺庙上香后偷功德箱里的钱
2019-09-03 17:1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小鸥

  孙某某家住沛县某村,2018年6月的一天,孙某某找同村张某某,因为孙某某丈夫和张某某一起在沛县工地上干活,她想问张某某工地上的工钱发没发。

  孙某某到张某某家的时候大门没锁,孙某某就进去了,到了堂屋看到张某某的妻子在西间的卧室睡觉,孙某某问她张某某出门干活了吗,他妻子说去了,孙某某问她张某某工地上的钱给了吗,她说给了。孙某某临走的时候看到张某某家堂屋靠西墙沙发上放着一个黑色挎包。孙某某顿生贪念,她把挎包打开翻出钱包,把里面的钱都拿了出来,拿到钱孙某某赶紧出了张某某家的门。

  孙某某没回家,孙某某直接去了某庙,之前孙某某在2017年国庆就在庙里偷过的钱。孙某某缺钱花,孙某某想再去偷点钱。孙某某以为里面没有人就直接到大殿里,孙某某上了三根香,看到大殿捐钱的透明玻璃箱子里有钱。孙某某把箱子拉倒,发现箱子有锁,孙某某随手拿起敲木鱼的棍把玻璃箱敲碎了,孙某某把里面的钱都拿走了,刚准备出门走,被看庙的一个人发现了,她把大门关起来不让孙某某走,并报了警,接着派出所的人就到了,这些钱都让派出所的人扣了。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功德箱、投币池里的钱,本是为了行善积德只用,不曾想却成了窃贼的盗窃目标,在他们眼里,功德和信仰都不如金钱重要。寺庙也应加强寺庙财物的安全防范,除“人防”外,有必要时可以在安装监控,能让这些窃贼原形毕露。这不仅是针对功德箱偷盗,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寺庙内的火烛隐患。该案中的孙某某还盗窃同村人的钱,这次之后,邻里又会怎么看待孙某某呢?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