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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跨省诈骗结婚彩礼 判!
2019-09-27 15:0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女)、罗某某(女)经他人介绍或介绍他人与男方结婚登记骗取男方彩礼。

  采用和男方处一段时间对象,然后结婚生活一段时间,趁男方家人不注意逃跑并删除所有联系方式。韦某某按照这样的方式先后至江苏等五省诈骗张某某等人彩礼钱,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参与作案2起,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近20万,被告人韦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近100万。

  韦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

  2019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有些大龄男青年找不着对象着急,只要有合适的对象愿意多出彩礼钱,诈骗团伙利用部分民众的心理多次进行诈骗。对于男方俩说不仅是金钱的损失,对男方及其家庭来说精神打击更大。找人生另一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有必要了解核实对方身份,做到知根知底。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