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男子酒后感觉有人在骂自己 寻衅滋事获刑7个月
2019-09-26 17:0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2018年3月某晚10点钟左右,刘某某喊了朋友一起从丰县到沛县一家KTV唱歌,唱歌的时候刘某某和5个朋友每人都喝了不少啤酒,唱完后刘某某出来把账结了,然后又回房间。

  刘某某准备走的时候,看到一个瘦高男子拉着一个人,刘某某看了那个瘦高男子几眼,听到那个男子嘴里骂骂咧咧的,刘某某感觉在骂他,就给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一个指扣,王某某就去打该男子,之后刘某某他们一起冲了上去。瘦高男子就跑楼上去了,刘某某转身就出门了。

  他们在街上走的时候,听到身后有人喊:“别走!”那个瘦高个带人过来了。见面后,刘某某他们还没说两句就打起来了。打完架后,刘某某和他朋友几个人拦了一辆车就回丰县了,其他涉案人员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已处理,刘某某案发后仍不到案。2018年7月,接线索称丰县某宾馆可能有逃犯住入,民警迅速赶往该宾馆,盘查刘某某身份信息,将其抓获。到案后,刘某某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示】

  酒后的感觉不可信,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感觉他在骂我”,酒后人很难保持清醒,容易冲动做出不理智的事。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