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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天上不会掉馅饼 传销致富路不通 警示:远离传销陷阱
2019-11-28 10:1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近年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例如传销活动,虽然最后都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但花样层出不穷。

  2017年1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经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得知“某精准策略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发展人员牟利后,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在沛县某宾馆成立工作室,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负责宣传授课,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负责注册帐号、收取资金,以“某精准策略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250元、13000元、32500元、130000元不等的费用取得参加资格,许诺参加者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经查实其发展下线人员52人,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1156000余元,向上级账户转款人民币3713000余元。

  案发后,魏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吴某某、魏某某二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认定魏某某系自首,吴某某系坦白情节。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魏某某同他人预谋后,成立工作室并积极介绍、发展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地区发起者,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9年8月8日,沛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吴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吴某某、魏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涉案传销资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六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传销参与人。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