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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作伪证,一样受罚
2020-04-02 15:5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7年12月份,王某乙、董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王某甲(王某乙哥哥)、李某某、郭某某(董某某的妈妈)商议找关系使王某乙、董某某免受刑事处罚,王某甲、李某某并向郭某某索要十余万元,用于贿买被害人翻供并活动关系使王某乙、董某某免受刑事处罚,郭某某也给了。后于2017 年12 月份至2018 年3 月份期间,王某甲伙同李某某在沛县城区先后多次给姜某某(另案处理)财物,让姜某某帮忙,姜某某教唆王某甲、李某某指使王某乙、董某某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另案处理)翻供,后王某甲伙同李某某给被害人2 万元贿买方式指使被害人作伪证,被害人先后沛县公安局、沛县人民检察院做伪证,致使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王某乙、董某某因案件事实不清未被批准逮捕。

  王某甲、李某某为了让王某乙、董某某免受法律惩罚,在给付被害人被害人钱财后,指使被害人违背事实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虚假陈述。虽然郭某某没有直接指使被害人翻证,但其在明知被害人只有在得到钱财后才去派出所翻证的情况下,和王某甲等人预谋,贿买被害人,从而使得被害人到司法机关更改证言,最终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对其儿子董某某予以批准逮捕。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妨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过程妨害作证罪,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

  2019年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李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郭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唤醒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司法秩序不是你想动就能动的,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在。假的就是假的,总会露出马脚的,对于妨害作证,此案涉案人员均被处理,不要对司法机关说假话!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