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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道路上好好的护栏,为什么就倒了?
2020-03-26 11:0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小鸥

  2018年7月,王某某驾车在沛县行驶,行使到一个路口处,当时开得快,一刹车,车辆没控制住,就撞路边的护栏了,护栏倒了以后,把旁边骑电动车自行车的两口子碰倒了,所幸的事,骑电动车的人只是受了点皮外伤。王某某的车没碰着对方,驾驶的是王某某自己的车辆。车上就王某某自己一个人,王某某自己眼部有点受伤,但没有大碍。出事当天早上7点多,王某某自己在家一个人喝了两瓶啤酒,经鉴定,王某某体内乙醇成份,含量为110多mg/100ml血,王某某没有异议。

  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在城区开车,有时候会看到护栏不知怎么回事倒了几个,有人会好奇这是为什么,这个案子给大家解释了一部分原因。所以呐,酒驾多危险,这么宽敞的路,都能撞着旁边的护栏,还好骑电动车的人没事,要是再严重些,王某某涉及的罪名可能就不是危险驾驶了。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