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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欺辱一时爽,牢狱要待长
2020-04-02 15:3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2018年8月,魏某甲从家出来到别人家下棋去,魏某甲当时一个人步行去的,当魏某甲走到魏某乙(86岁)家门口的时候,魏某甲看见魏某乙站在她家,她当时上身没带胸罩,魏某甲就走到魏某乙跟前,魏某甲看见她脖子上挂了块玉,魏某甲用手先摸了一下她挂在胸前的玉石,魏某甲给她说:“老太太的玉不孬。”然后魏某甲用手拧了魏某乙左边乳房的奶头,老太太就骂魏某甲了,啥话都骂,魏某甲也骂她了,并对魏某乙吐舌头,用右手拍了魏某乙大腿内侧。当日魏某乙身体不舒服,就医了。

  魏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构成强制猥亵罪,到案后,魏某甲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魏某甲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案释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威胁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连老太太都欺辱,这样的人最适合他的地方就是监狱!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