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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贩毒牟利,锒铛入狱
2020-04-29 16:1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500元/克的价格先后卖给舒某某(另案处理)7克毒品冰毒。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贩卖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