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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诈骗分子花样多,切勿投机取巧
2020-05-19 15:2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沛县教育局有亲戚,能将黄某某读小学的孩子转学至沛县城区学校读书的事实,先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7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