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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ATM风波
2020-05-19 15:2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每次我们到银行的ATM机办理业务时,总是会看到很多的提醒,譬如小心密码被盗,保持取款距离等,我们感觉已经非常小心了,但是坏人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比如这个案例。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沛县龙固镇中国农业银行,在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的密码输入键盘和信用卡插卡口处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某某、吕某某的信用卡信息;导致吕某某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5082.5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孔某某。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采取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的方式,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认罪认罚。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

  2020年1月22日,沛县检察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对孔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孔某某、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