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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灯晃眼遇醉驾超车 与绿化带撞个满怀 警示:切勿酒后驾车
2020-10-28 11:4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杨某某和朋友在一家大排档吃饭,杨某某喝了半斤白酒。饭后杨某某开车回沛县,在沿公路行驶的时候,对面过来一辆大车,车灯很亮,杨某某什么都看不见了,当时杨某某正在超右边的车,杨某某当时打了一点方向,没控制好就撞到别人的车左前轮了,右车被撞的开到了旁边的绿化带里,杨某某的车撞到路中间的护栏了,旁边车里的人下车看杨某某喝酒了,就报警了,交警来后,就带杨某某抽血去了。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300余mg/lOOml血。

  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昏迷,不知他人是否报警,虽然清醒后未离开事故现场,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应认定其“自动投案”,只能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问题,认定为坦白。

  2019年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诉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是严重醉酒了,把旁边的车都能撞到绿化带里,细思极恐,不怕自己开车不稳,就怕其他司机醉酒开车。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