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讯问了张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0月10日,张某某饭后自己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沛县红光路与东风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遂抽血待检。2021年10月13日,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某当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1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