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27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龙湖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2年1月29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3月29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27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龙湖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2年1月29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