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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第二章
2018-03-22 10:06:00  来源:

第二章   虚假诉讼的纠正与检察监督现状

第一节   虚假诉讼的纠正方式

  一、 法院系统的纠正方式  

  法院系统近年来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识别、打击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专门下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多措并举提升发现虚假诉讼的能力,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严格审慎审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司法人员内外勾结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从严处理。从诉讼制度上看,法院除了在诉讼阶段积极发现、防止虚假诉讼,认定虚假诉讼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外,还设立了纠正虚假诉讼的相关诉讼程序。  

  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设立的制度,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的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对于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第三人可以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六个月内提起该诉讼,而且可以直接导致对原裁判的变更,不仅不像审判监督程序一样启动困难,而且还具有不经执行程序即可启动等优势。  

  二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范围有重叠之处,但是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较为困难,而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如不可申请鉴定等,主要依靠当事人自力救济,因此应用难度较大。  

  三是院长发现启动再审。法院以院长发现为由启动再审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实务中法院院长发现裁判错误确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非常少,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原判决严重错误一般不以此启动再审。  

  四是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中,因虚假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而对原判决不需要推翻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种制度缺点也很明显,一是如果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适用,二是不能对原判决纠正或推翻。  

  二、法院自身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的缺陷  

  法院自身的纠错程序虽然存在,但是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院对虚假诉讼的纠正来源比较单一,都是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虚假诉讼才会被发现和纠正;第二,对于没有具体受害人的虚假诉讼案件,如通过虚假诉讼为小产权房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件;通过虚假诉讼逃避税款的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此法院极少主动对这类案件进行纠正;第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较难、第三人撤销之诉也面临落实不到位,举证困难等问题;第四,即使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再审程序,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和纠正虚假诉讼的能力仍然不足,案件得到纠正的比例比较小。  

  第二节   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现状  

  一、 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优势  

  相对于法院自身纠错,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监督有明显的优势,在虚假诉讼监督和纠正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都有权监督,因此广义虚假诉讼的全部内容都可以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虚假执行与虚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范围较广。  

  其次,检察机关对于无具体受害人的虚假诉讼案件监督更加有力。实务中,无具体受害人的虚假诉讼案件,很少有人主张存在错误,法院自身也很少自行发现并纠错。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前文述及,所有虚假诉讼客观上都危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则检察机关就应该维护“两益”,监督无具体受害人的虚假诉讼。  

  再次,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调查核实权,可以就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能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实,更加清楚的认定虚假诉讼案件,并加以纠正和惩戒。  

  最后,检察机关有自侦职能,对于法院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案件监督更加有力,还可能从现有的自侦案件中找出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  

  二、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现状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持续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早在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修订后民诉法座谈会上就强调:“重视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恶意诉讼、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和拖延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信建设。”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各地积极响应,江苏、江西、广东等地的检察院和法院还会签了联合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文件,湖北省、重庆市检察机关制定了专门方案监督虚假诉讼。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二十起典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实务指引。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结合虚假诉讼多发生在一审阶段,而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特点,强调开展基层推进年活动要把监督虚假诉讼作为专项活动的重点工作。  

  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来源有依当事人申请监督、依职权监督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监督方式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等。  

  依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常见于案外人或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裁判结果不服申请监督或举报控告,由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常在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卷宗或法律文书审查监督中发现,或检察机关其他履职活动中发现无具体受侵害人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其他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常见于其他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如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批捕案件或反贪部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件中发现并移交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主要针对裁判结果类监督。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经审查确认为虚假诉讼的,通过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或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向本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虚假诉讼案件在再审程序中得到纠正。需要强调的是,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都是案件进入再审的原因,但是抗诉案件法院必须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可能不接受,因此监督力度相对柔性。实务中常常出现法院拒不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两高”专门出台文件,对法院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方式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此类问题有望在文件落实中进一步解决。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于虽然存在虚假诉讼,但并无再审必要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错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方式。这类监督方式一般用于情节轻微,对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不大的案件。  

  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民事虚假诉讼过程中,司法审判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存在贪污受贿情节、或者枉法裁判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需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反贪污、反渎职侵权侦查部门。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