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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2018-03-28 11:47:00  来源:

  公诉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2.决定进行复勘、复检,补充、重新鉴定或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3.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4.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5.决定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

  6.根据辩护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或直接收集、调取证据;或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

  7.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调查核实程序;

  8.决定变更移诉事实、法律适用,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9.决定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10.决定对一般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11.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2.建议延期审理;

  13.决定变更、补充起诉;

  14.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15.决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16.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7.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第2—15项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开展侦查实验;

  2.决定变更下级院的抗诉理由,或支持下级院的抗诉意见;

  3.建议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改变定性,或不改变定性但在原量刑幅度外改判;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

  4.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以及经复议维持(变更)原决定;

  5.决定开展侦查实验;

  6.决定对重大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7.决定撤回起诉、追加起诉犯罪嫌疑人;

  8.决定提出抗诉、提请上级院抗诉;

  9.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10.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决定重大涉案财物的处理;

  11.决定发出检察建议书(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涉及一类问题的监督意见;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以上重大案件、重大涉案件财物范围由基层院确定。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撤回下级院抗诉意见;决定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审批下级院对自侦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4.决定撤销、变更下级院决定;

  5.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