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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2018-03-28 11:57:00  来源:
  刑事执行检察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监督看守所日常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

  2.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刑罚交付执行活动;

  3.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活动;

  4.调查发生在看守所的事故和在押人员死亡情况;

  5.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教育管理、收监执行和终止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

  6.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情况;

  7.监督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8.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9.监督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

  10.监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对上述10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1.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2.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

  13.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4.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活动;

  2.监督监狱日常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活动,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执行死刑前发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检察长报告。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决定对办案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5.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6.决定对在押罪犯提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7.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变更执行的检察意见;

  8.决定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9.决定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

  10.监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认定死亡、事故性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决定依法开展调查;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的答复意见;

  2.决定是否建议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有关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的职权范围,分别适用本意见中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业务类别检察官职权的相关规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