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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办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2018-03-28 11:55:00  来源:
  指挥办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本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一体化查办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组织协调、参办督办;

  2.对重要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提出转办、交办、提办、指定管辖的意见建议;

  3.对重大案件线索或领导交办线索,经指挥长审批后,开展询问、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初核工作;

  4.对指挥长批示的线索及交办基层院的重要案件线索,负责跟踪、督办指导;

  5.对交办线索拟作不立案、存查、缓查结论的调查报告,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6.对基层院查处的科级干部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决定提审,挖掘线索;

  7.对侦查部门提出上网追逃、通缉、红色通缉、边控、异地羁押、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

  8.办理国内侦查协作及境外司法协助事项;

  9.审核本院及下级院的涉案信息查询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10.利用侦查信息平台对线索、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为案件突破、证据固定等提供支撑;适时提出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

  11.针对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请侦查指挥中心会议研究;

  12.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3.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1.决定对市管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交办、转办和备案;

  2.决定落实上级院部署开展的综合性、跨部门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开展符合本市实际的专项行动;

  3.对重大案件决定实行一体化查办,决定采取提办、交办、异地管辖的措施;

  4.决定对重大线索进行初核;

  5.批准向上级院提出边控、通缉、红色通缉、异地羁押、司法协助等措施的申请;

  6.决定采取上网追逃、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

  7.批准侦查信息平台及侦查装备的建设、使用方案;

  8.批准在本院侦查信息化平台上进行信息查询和向上级院提出重要侦查信息查询的申请;

  9.决定将重大案件提请侦查指挥中心会议审议;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