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业务学习,促进业务部门提高庭审综合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观庭评议活动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条每次观庭评议活动由3-5名委员组成。每位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2次观庭评议活动。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旁听的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控辩双方可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分歧的一审刑事案件;
(二)纳入上级院“百庭考核”范围的一审刑事案件;
(三)根据本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本院自侦部门承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五)辖区内发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
第四条各办案部门应根据第三条规定筛选相应案件,并报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选择具体评议案件。
第五条明确具体评议案件后,由办案部门负责与法院就观庭事宜沟通、协商,并及时将开庭时间、简要案件材料移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发给参评委员。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观摩评议的内容包括庭审活动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内容。
检察委员会委员观摩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庭审评议表》,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将庭审意见集中反馈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于一周之内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观庭评议活动。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报请检察长召开一次检委会,对观庭评议活动中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徐州市检察委员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